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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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别人买彩票中奖】

  这是唯一条件,回答问题也不可能考虑别的条件,例如举证。如果有其他条件或假设,就是一个新问题了。

  所以,中奖奖金当然是“别人”的,你可以问这个“别人”把2块钱本金要回来。

  根据民法,这算委托合同加射幸合同,甲委托乙买彩票,双务合同,甲有给乙钱的义务乙有帮家买彩票的义务,另一个角度此行为属于代理,乙以自己的名义给甲买彩票。

  以上,无论是从合同还是从代理的角度出发,中奖所得都应归属于甲。

  若有其它条件,如:甲乙约定,中奖后乙可分得若干。或在中奖后乙认为该彩票及其奖金归其所有等请另作说明。

  有购买彩票习惯的人可能相对比较清楚,自己想买彩票,却因为这样那样的原因没法亲自到彩票站点购买。怎么办?与彩票站老板熟悉的,可能委托老板代为购买;与朋友熟悉的,可能委托朋友代为购买……不过,委托他人购买,都可能发生纠纷,引起官司。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基本案情】

  周先生平时有买彩票的习惯,由于工作繁忙,常委托同租房屋的室友小李帮忙代买,一段时间后再进行结算。

  某日,周先生出门前交给小李一张纸条,上面记载了一串数字,并叮嘱小李按这串数字购买彩票。小李在彩票店买彩票时,想着周先生从未中过彩票,遂自作主张更改了其中一个数字。

  数日后,彩票结果出炉,小李所代买的这张彩票居然真的中奖了,可兑换奖金数万元。于是,小李遂请求周先生将奖金以相当的比例作为报酬分配给自己,理由是没有自己的改动,周先生也中不了这笔大奖。周先生却不这么认为,他拒绝了该提议,双方就此形成了争议。

  【按例说法】

  要搞清楚本案的实质,需要理解小李在买彩票这个射幸合同中的地位。小李在本案中并非单纯的信使或消息传达人,而是有一定的自主空间,是周先生的代理人。小李擅自更改彩票数字的行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因此属于有权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因此,代理人所作出的代理行为,其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周先生承担,据此奖金应当全部归周先生所有。

  在小李到场后,调解员仔细解说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又在情理上对双方做了劝说,最后小李放弃了高额的报酬,周先生则同意代为支付二个月小李原本需要共同负担的租金,皆大欢喜。

  【案里案外】

  如开篇所说,彩民可能因为各种事由,没法亲自到现场购买彩票。这个时候委托彩票点老板或身边朋友代为购买就属于“家常便饭”。只不过,因为购买彩票而引起的纠纷却屡见不鲜。

  比如,彩票网点拒绝出售彩票导致购买人未能购到中奖彩票是否赔偿?又比如,发错照片了,补偿你15万。有这么简单吗?再比如,搏一搏,单车变摩托!男子狂砸近600万买彩票,事后却将彩票店告了……

  实际上,随着社会的进步,网络的发达,手机的普及,彩民完全可以自行在网上购买彩票。不能亲自到彩票站点现场购买彩票,那就拿出手机,挤出两分钟在网上购买彩票。避免因为委托老板、朋友购买彩票而发生不必要的纠纷。

  奖金没了是一方面,朋友没得做也是一个问题。

  来源:浙江普法、三墩司法所,有改动。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规定,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一条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

  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成立。出钱人委托代买人购买彩票,代买人同意接受出钱人委托时,出钱人与代买人之间的委托关系即告成立。代买人作为受托人,应遵守诚实守信原则,依照委托的内容来处理委托事项,而为出钱人处理委托事务所取得的收益理当归属于出钱人。

  近年来,代买彩票后中奖引发的纠纷不断。由于彩票不记名、不挂失的特性,建议大家在委托他人购买彩票时,以文字形式约定好各项内容,写清楚所购号码、投注金额、有偿或无偿等,并及时保留相关证据,避免产生矛盾纠纷。

  2015年,法考民法考了一个这样的题目:

  甲去购买彩票,其友乙给甲10元钱让其顺便代购彩票,同时告知购买号码,并一再嘱咐甲不要改变。甲预测乙提供的号码不能中奖,便擅自更换号码为乙购买了彩票并替乙保管。开奖时,甲为乙购买的彩票中了奖,二人为奖项归属发生纠纷。下列哪一分析是正确的?

  A.甲应获得该奖项,因按乙的号码无法中奖,甲、乙之间应类推适用借贷关系,由甲偿还乙10元

  B.甲、乙应平分该奖项,因乙出了钱,而甲更换了号码

  C.甲的贡献大,应获得该奖项之大部,同时按比例承担彩票购买款

  D.乙应获得该奖项,因乙是委托人

  这道题的正确答案是D选项,虽然代理人甲越权代理,但是乙事后必将追认(除非乙脑子不正常),追认后法律效果归属于乙。

  有意思的是,很多同学忍不住假设一种场景,那就是,如果当初乙(委托人)告知甲的号码是中奖的号码,因为甲擅自修改导致未能中奖,那么乙是否需要赔偿甲的损失呢?

  《民法典》第929条第一款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结合这个法条,我们来回顾本题案情(修改后):

  1.乙和甲之间是无偿的委托合同;

  2.甲擅自更改乙指定的号码,主观上属于故意;

  3.因为甲擅自更改了乙本来可以中奖的号码,造成了乙的损失。

  结合修改后的案情和法条,甲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法条的规定,甲应当赔偿乙的损失。

  接下来,第二个问题就是,甲应该赔偿乙多少钱呢?是否需要赔偿全部的中奖金额呢?

  在这里,大家需要掌握民法的一个基本原理——民事赔偿责任,以行为人所能预见的金额为限。其中一个典型的体现就是《民法典》584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光看前半句,如果甲严格按照乙的指示购买彩票,乙将中奖500万(假定一个数字),这个属于合同履行后乙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再结合后半句,这个利益是甲所能预见的吗?

  对于这张彩票能否中奖,属于一个或然的小概率事件。乙的这个利益(中奖500万),显然不属于甲所能预见的(否则甲就不会修改号码)。所以,对于乙丧失的这500万元,甲无需赔偿。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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