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丽丽:“孙杨案”呼唤中国体育仲裁为运动员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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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姜丽丽:“孙杨案”呼唤中国体育仲裁为运动员护航

  编者按:孙杨案败诉结果出来后,“到底谁该背锅”成为热议。举国关注之下,如何真正保护运动员,如何在制度层面提高中国体育参与国际竞争的能力,是法律人应当思考的议题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我院在及时推出“科普”文章后,收到很多留言希望我们能够从国际仲裁规则与实务、仲裁律师职业技能与伦理、仲裁庭审训练与实战案例分析等方面给出意见和建议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实际上自公开庭审开始,很多优秀的法律人已经孜孜以求写出了非常专业、细致的分析意见。对此,我院会继续遴选优秀成果转发或约稿。今日推出姜丽丽副院长从中国体育仲裁制度层面的“另类”分析。

  孙杨案可能是影响力最大的中国运动员国际体育仲裁院(CAS)败诉案,但“败诉案例千万条”,只因本案“公审”才上了“头条”——孙杨不是第一案,也不会是最后一案。

  作为中国首家成立的“仲裁研究院”,我们认为,孙杨案在“普法”之外,更重要的价值,是对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反思。孙杨案前前后后,无论是体育界与法律界的争论、还是公众的关注与困惑,都表现出对“体育仲裁”制度的陌生与误读;而造成这种现状的背后,是因为——中国长期没有建立自己的体育仲裁机制!

  看到无数人在问“难道运动员的权利就不该有保障吗”?毋庸置疑,当然应当有,但关键是要建立起可操作的具体机制。放眼未来,为了“孙杨们”能够保障自身权利、避免中国当事人在国际体育争议解决领域“重蹈覆辙”,关键是要从本土“开练”,建立中国的体育仲裁机制。

  一、为什么只见中国运动员去瑞士仲裁,没听说在国内仲裁?

  从我院推出的薛童与王霁霞老师的文章中,可以看到,中国运动员参与国际体育仲裁院(CAS)的案例并不少,孙杨之前,有知名柔道运动员佟文,举重运动员刘春红、曹磊等,裁决结果胜负皆有。那为何没听说过运动员在国内仲裁的案件?最典型的是,游泳运动员欧阳鲲鹏在国内被处终身禁赛,为何他没有在国内提起仲裁,而是被WADA以“处罚过重”为由,向CAS提出减轻处罚的仲裁请求?

  答案是:抱歉,中国还没有体育仲裁制度为运动员铺设“救济渠道”。

  细思极恐。根据国家统计局2020年1月20日发布的数据,中国体育产业规模已经超过3万亿元。而看看身边的亲朋好友,从事职业体育运动或希望从小培养孩子“体育特长”的家庭越来越多。这期间耗费的人力物力,相信家长、学校、行业和公众都有直观的认识——培养一名优秀运动员太不容易!除了自身条件外,还有更多周边付出,而运动员能出成绩的“黄金年龄期”就那么几年,一旦被“禁赛”,不需要终身、也不需要“八年”,哪怕就是两年的禁赛期内错过一次全运会或奥运会,那他的职业生涯也就因此结束了!这也是让公众会对孙杨等被处罚运动员“扼腕叹息”的原因。

  既然这种处罚对运动员职业生涯的影响是“致命的”,那么,运动员对于这样的处罚是否应当有救济的权利?

  答案是:确定、肯定以及必须有。

  二、我国法律赋予运动员仲裁权利了吗?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2004年国务院出台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规定:“运动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体育社会团体、运动员管理单位、竞赛组织者作出取参赛资格、取消比赛成绩或者禁赛的处理。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015年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部门规章《反兴奋剂管理办法》配套的《兴奋剂管制技术通则》第八章专门规定的“争议解决”第72条规定:“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CAS,作者注)申请裁决。涉及其他赛事或其他当事人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的设立办法和裁决规则另行规定。”

  可见,自1995年至2015年长达20年期间里,从人大“立法”到部门规章,都规定了运动员有权仲裁。但在实施层面,中国体育仲裁却一直停留在对“另行规定”的漫长等待中,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仲裁机构的设立至今未果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20多年,对于运动员而言,已是迭代无数,无数运动员的权利就这样被湮没在历史洪流之中。那位因“一顿火锅”吃出瘦肉精而葬送职业生涯的游泳名将欧阳鲲鹏,早已经淡出公众视野,再也未能出现在他热爱的泳坛。因为,即使CAS给他下调处罚至2年,由于国内缺乏救济保障机制的衔接,他也无法再重铸被断裂的职业生涯。

  三、中国运动员还有其它救济渠道吗?

  答案是:有,但远远不够。

  1.听证

  运动员在被处罚前可以申请“听证”,为自己辩护、发表意见,这是2012年国家体育总局反兴奋剂中心听证委员会(以下简称听证委员会)成立以来,运动员可以利用的救济方式。

  听证委员会由国家体育总局和地方体育局管理人员、反兴奋剂中心工作人员、国家单项体育协会管理人员、运动员、运动员辅助人员和高等院校的法律学者共19人组成。仲裁研究院理事长黄进教授时任听证委员会主任,中心副主任赵健担任听证委员会副主任。(参见中国反兴奋剂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chinada.cn)

  “听证”程序的设立,是运动员权利保障的一大进步,至少让运动员有个发言申辩的机会。但显然听证只是一个内部“事先申辩”程序。听证结束后,听证委员会的决定意见交由反兴奋剂中心作出结论,然后交由相关协会进行处罚。处罚决定作出后,运动员只能接受。因为,根据《反兴奋剂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反兴奋剂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兴奋剂检查与检测,实施对涉嫌兴奋剂违规的调查、听证、结果管理和监督。也就是说,运动员若对处罚决定“不服”,其面对的还是体育管理部门,缺乏独立第三方的介入审查,这显然不符合“权利救济”所要求的公平公正机制和正当程序原则。

  2. “内外有别”的运动员救济权利

  根据体育总局规定,“涉及国际赛事或国际级运动员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际体育仲裁院申请裁决。涉及其他赛事或其他当事人的决定,当事人及相关方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兴奋剂争议解决机构申请裁决。”这就是说,运动员享有的救济权利“内外有别”——国际级运动员,涉及国际赛事的运动员,有权利直接向CAS申请仲裁;而大量达不到这个级别的运动员,或者运动员参与的是国内的重大赛事,反而“无处喊冤”。令人痛惜的是,一旦运动员在国内被处罚,也就意味着他与国际赛场无缘了。

  在这个意义上,孙杨是幸运的,至少他这样的运动员还有权利申请国际仲裁,而大量的国内赛事和非国际级运动员,根本没有提起仲裁的机会。这就是为何公众只看到中国运动员到CAS仲裁,而鲜有听说有人在国内仲裁的制度原因。

  四 、为何亟需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

  2012年听证委员会成立时,黄进教授就曾呼吁:“体育仲裁机构可以在体育组织的推动下成立,但必须保持独立性,这样才能保证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2018年初,在中国政法大学召开的“体育仲裁与反兴奋剂法治”专题研究报告会上,他再次强调:“中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需要尽快建立,特别是涉兴奋剂问题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的缺乏,严重影响中国作为世界体育大国的形象,不利于中国体育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冬奥会转眼将至,作为“国之大事”,疫情都无法阻碍其工程建设的步伐,但涉及体育仲裁制度的推进,却至今未果。而孙杨案或可教育公众共同推进体育仲裁的步伐。

  作为一个在CAS败诉的“经典案例”,该案从公开审理至今,体育界、法律界、仲裁界乃至公众,都在认真观摩品评。“条分缕析”、“细致解剖”的过程中,该案已经将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缺位”带来的严重后果“昭然若揭”:

  1. 缺乏“训练”的中方整体表现出对国际体育仲裁规则和实务的生疏

  孙杨案出来后,专业领域可以达成“共识”的整体感观是:中外当事人实力悬殊,可谓“赤手空拳VS.全副武装”。已有多篇发文探讨中方在不同环节、技术细节等方面的漏洞和缺憾。这些探讨至少可以说明,孙杨方整个团队的表现,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方对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陌生。

  造成这种后果的体制性原因,是中方人员长期缺乏“训练”的结果——不是指个案的“庭前训练”,而是中方运动员、教练员、经纪人、代理人、反兴奋剂机构等相关人士和组织,由于体育仲裁机制的缺失,在中国体育蓬勃发展的过程中,没能得到体育仲裁文化的熏陶和常识训练。因此,必然难以与长期浸淫其中的外方对手较量。

  无论孙杨涉案事件发生前后,还是庭审过程,中方当事人均“欠职业化”的表现无不印证了这一点——如果要“甩锅”,那制度缺失可能是最大的“锅”。

  正是因为从官方到民间整体上对体育仲裁缺乏认知,导致中国往往在重大国际赛事,包括奥运会中,面对处罚时不是以专业仲裁思维应对,而是以行政管理思维“权衡”——要么不敢主动提出质疑、申请听证或裁决;要么因为欠缺职业化、专业化的思维和人才支撑,而无力运用规则赢得“胜利”。结果就是,眼巴巴看着美国等通过娴熟的规则运用来增加“获胜”的机会,而中国则“愤而”放弃规则权利“痛失”某块奖牌。

  2.有利于提高中国反兴奋剂领域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孙杨案结果出来后当事各方的声明,有相互指责之嫌。从中可以看出,中国在反兴奋剂领域,运动员和“组织上”有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关系,各自都缺乏相对独立、准确的定位。

  从运动员角度,他在面对国际反兴奋剂组织的“飞检”疑惑时,要依赖“官方”意见——因为制度的缺失,运动员成长过程中,无从主张自己的权利,而是长期在官方的管理和庇护之下。也因此,他无法拥有质疑和挑战官方意见的意识和能力。

  从反兴奋剂机构角度,我国的反兴奋剂机构隶属于官方,与世界反兴奋剂机构作为普通注册的基金会法人的“民间身份”相比,其思维方式迥然不同。这种体制上的差异,容易导致中方“唯我独尊”的行政管制思维。

  孙杨案中,这种思维差异表现明显。当地反兴奋剂机构工作人员直接按照他对于“中国规则”的理解,提供了官方意见,成为拒检事件发生的间接当事人。而中方把护士跨地域行医是否合法这种证据和证明效果看得“过重”,其实都带有这种行政管制思维的色彩。护士只是被聘来提供抽血取样服务的,与她在中国跨地域行医是否违法这一国内的行政管理规定之间有何关系?这对于国际组织和国际体育仲裁员来说,都是难以理解的。

  正如王霁霞老师前文所述,“反兴奋剂领域之所以存在许多特色规则,其根本原因在于体育领域的自治属性”,因此,对于体育领域的反兴奋剂争议,国际通行的解决方式就是独立仲裁,司法除非极特殊情况下不予介入。中国体育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自治和自律,但缺乏体育仲裁机制的“催化”,会让这一过程“在黑暗中多摸索很多年”。因为,仲裁制度是典型的行业自治的产物,更是行业自治能力和水平的体现。

  试想,如果中国有独立的体育仲裁制度,运动员因为习惯有公平、自治的争议解决机制,就能够培养出维权和自律的意识能力;反兴奋剂机构因为经常会成为仲裁案件中“被挑战”的一方当事人,其处罚决定乃至“处罚规则”都可能面临仲裁庭的“审查”,就不再会是“说一不二”的处罚方加管理者,反而会被逼不断提高自身的专业服务能力。如此,在体育仲裁制度的“平衡”机制下,运动员自律维权、反兴奋剂机构监督处罚的专业性和合理性均可得以不断完善,反兴奋剂领域将因此更与国际接轨,治理能力不断提升。

  从体育仲裁的专业服务和人才培养角度,若中国体育仲裁机制得以建立,以中国当前的“体育大国”体量,必然可以培养出大量可供市场选择的体育仲裁仲裁员、代理律师等专业人士,从而为我国参与国际体育仲裁竞争打下基础。对运动员的发展利好是,中国运动员因此将有机会成为裁决同行案件的“仲裁员”乃至CAS仲裁员,那会是什么景象?

  再看孙杨案,如果我们早建立起体育仲裁制度,让反兴奋剂中心的工作人员完全适应了国际、国内统一的“游戏规则”时,他是否还会贸然以“权威领导”姿态来指责他人、给运动员出具意见?当运动员熟悉了仲裁机制,且社会上有充足的专业力量为其提供咨询服务时,他在面对可能的“违法检测”时,是否还会如此“冲动”?!

  3.有利于增强中国体育的竞争力和影响力,树立中国法治形象

  体育是中国与世界沟通的最佳方式之一,国际社会因中国缺乏体育仲裁制度,曾多次质疑中国对运动员的人权保护问题,非常不利于中国形象的国际传播。尤其在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加强中国法的域外传播”的新时期,体育仲裁制度缺失的这块“短板”,中国必须尽快补上。

  纵观欧美等国,均建立有成熟的国内体育仲裁制度,且其体育仲裁制度的一大重要特点,就是与CAS的救济途径相通。也就是说,运动员对国内体育仲裁的结果不服可以上诉至CAS。国内外相通的救济机制,倒逼其国内体育仲裁的规则与国际规则完全一致。运动员有权主场“开练”,相应的制度配套自然不断发展,从事体育仲裁的仲裁员、代理人也就得到机会锻炼,从而保障该国会有更多职业人士顺利进入国际体育仲裁领域,增强其影响力和话语权。

  值得注意的是,2012年CAS在上海设立了听证中心,足以看出其对中国体育大国地位的特殊重视,这在客观上也为中国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及其与国际的对接增添了压力和动力。

  接下来,就看我们自己了——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时不我待。

  五、尽快建立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的可行路径

  1.法律依据:国家体育总局通过部门规章确立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

  在具备《体育法》和《反兴奋剂条例》的上位法支持下,由部门规章来具体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不违反《立法法》。

  鉴于冬奥会召开在即,应优先尽快设立专门的兴奋剂仲裁机构。设立主体可由国家体育总局牵头,与体育协会、高校科研机构、运动员协会等各方面专业人士共同进行。

  2.人才储备:整合听证委员会和现有仲裁机构的争议解决专业资源。

  《仲裁法》实施20余年来,为社会培养了大量专业的争议解决人才,也包括体育领域的争议解决专业人才。体育仲裁机构可在原有听证委员会基础上,整合商事仲裁争议解决人才和相关资源,予以专业规范培训后,即可纳入体育仲裁仲裁员范畴,可在短期内保障人才储备到位。

  3.智库支持:委托科研智库,参考国际惯例,制定高质量的规则与章程。

  《仲裁规则》是保障体育仲裁运行的依据与核心;章程是保障仲裁机构治理模式合法合规、科学合理的“宪法”。二者均需要高度重视,进行专业研究制定,以确保建立起一个独立、自治、治理结构完善的现代中国体育仲裁机构。

  信息源于:仲裁研究院CAI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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